案例:接受運輸勞務方式選擇的納財政扶持劃
發布日期:2024-03-18 瀏覽次數:
例: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3年10月需要一家企業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現有以下四種方案可供選擇:一是接受乙企業(一般納稅人)提供的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31 000元(含稅);二是接受丙企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運輸服務,取得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為30 000元;三是接受丁企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運輸服務,取得普通發票,價稅合計為29 000元;四是接受鐵路運輸部門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取得普通發票,金額為30 000元。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請對其進行納財政扶持劃。
籌劃思路:接受運輸勞務的企業應當綜合考慮接受運輸服務的價格和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兩方面因素。對于存在的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會使增值稅稅負減輕),又會相應地減少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這樣我們可通過比較不同方案下的現金凈流量或現金流出量的大小,最終選擇現金凈流量最大或現金流出量最小的方案。
方案一:接受乙企業(一般納稅人)提供的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31 000元(含稅)。則甲企業現金流出量=31 000-31 000÷(1+11%)×11%×(1+7%+3%)=27 620.721(元)。
方案二:接受丙企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運輸服務,取得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為30 000元。則甲企業現金流出量=30 000-30000÷(1+3%)×3%×(1+7%+3%)=29 038.835(元)。中國
方案三:接受丁企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運輸服務,取得普通發票,價稅合計為29 000元。則甲企業現金流出量=29 000(元)。
方案四:接受鐵路運輸部門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取得普通發票,金額為30 000元。則甲企業現金流出量=30 000-30000×7%×(1+7%+3%)=27 690(元)。
由此可見,方案一比方案二現金流出量少1 418.114萬元(29 038.835-27 620.721),方案一比方案三現金流出量少1 379.279萬元(29 000-27 620.721),方案一比方案四現金流出量少69.279萬元(27 690-27 620.721),因此,應當選擇方案一。
籌劃點評:選擇接受運輸服務的方式時,不能僅考慮價格和稅負因素,還應考慮對方提供的運輸服務的質量、信用、耗用時間等多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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