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據
1、《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第397號)第二條:“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2、《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7號)。
二、申請條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7、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8、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10、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1、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三、申報材料
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及文件,操作規程目錄